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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斌
(現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吳承斌出生日期之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日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此等文字誤寫要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參諸上開規定,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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