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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398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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