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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50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審易字第204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予以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甲○○收受本件保護令裁定而知悉保護令內容後」補充更正為「甲○○於110年3月25日14時30分許經警電話通知而知悉本件保護令內容後」。
㈡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件附表(更正錯別字、填補漏字)。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在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先後以上開方式騷擾告訴人之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61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5年1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5年6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以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尚無依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餘地,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前配偶關係,明知本案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然竟因急於復合及子女見母親等由,無視於此,仍以本案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漠視法院核發本案通常保護令之效力,已對告訴人造成傷害,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自陳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編號 時間 騷擾內容 1 110年3月25日14時51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內容「你的兒子需要媽媽...需要一個家!你懂嗎,我知道你台南美術館有的沒的,現在我只說最後一次!求求你回來我們的家,你的兒子在等你,我也在等你!我每天講我也是很無奈,我是真的不懂,我覺得好好回來過一家庭生活難道真的那麼困難嗎,回來什麼都好好的都有了!你懂嗎...我是真的愛你!我什麼都可以給你!」。
2 110年3月25日15時04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內容「那我真的不知道該說啥,就真的只能法院說了!你要走就走!你不愛那就不要愛了!反正我就是一直被你耍,耍到最後你想回來一個家,我還是會讓你回來,照顧後半輩子...我就是這樣笨這樣愛你!你覺得好就好了...」。
3 110年3月27日15時55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4 110年3月27日18時34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5 110年3月27日18時41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6 110年3月27日18時42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7 110年3月27日19時35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8 110年3月27日19時36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郵件標題為「接電話你兒子找你」,告訴人郵件名稱為「死婊子只會給人幹,要愛情不要小孩!操你媽!」,內容「接電話你兒子找你」。
9 110年3月27日19時44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郵件標題為「小孩子」,告訴人郵件名稱為「死婊子只會給人幹,要愛情不要小孩!操你媽!」,內容「還有小孩子你不看,是你自己的決定,友善父母不願意做那就是你自己的決定,我沒有要要限制看小孩,甚至我願意把監護權讓給你,是你們自己不理我,那也沒關係,祝您幸福愉快,希望他能夠照顧你一輩子,希望可以替我照顧你!我們兩個自己好好過!你覺得可以那就去吧!我也不再奢求你會回來好好一個家了!雖然我們的門還是會為你打開,不管任何事情都會讓你回來好好過,但這是是你的選擇!希望你不會後悔我也是尊重!就這樣了拜拜」。
10 110年3月27日22時09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內容「不好意思!昨天急診你都沒意思要接了!交男朋友來接!謝謝你...之前小孩監護權要給你們!沒人要接我電話!現在你戀愛big...都住在台南了!我想急救我也不用打給你了!時間到自己來帶來看!小孩現在也不會跟你走了!小孩現在也不會跟你走 了!小孩說不需要媽媽了!所以不好意思!請您不要再出現在我們生活中了!人家把你當灰姑娘對你很好!我真心祝您幸福...要結婚趕快去!真心祝福您!幼稚的灰姑娘!要愛情不要小孩家庭的人!不要再出現在我們的生活裡了!」。
11 110年3月27日22時12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內容「能夠離我們多遠就多遠!不要再靠近我們!該你的責任你也要進到所有的義務!一切法院上面說吧!希望您不要後悔!要愛情不要家庭的人!希望他真的能夠好好照顧你下半輩子!沒有要回來一個家!就不要聯絡我們了!我說過家裡的門都是為你開的...你想回來就回來吧!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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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2550號
被 告 甲○○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丙○○之前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前因對丙○○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268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件保護令),諭令甲○○不得對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並不得對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詎甲○○收受本件保護令裁定而知悉保護令內容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密接時間,寄送含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或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丙○○,致丙○○在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之住處內遭受騷擾,甲○○以上開方式違反本件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二、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0年3月25日員警有以電話告知本件保護令之內容,並有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騷擾告訴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本件保護令及其執行紀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110年3月25日14時30分許即已知悉本件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4 被告寄送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撥打電話之手機畫面截圖9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認被告於110年3月24日有以電子郵件、撥打電話、110年3月25日有以撥打電話之方式騷擾告訴人之行為,亦屬違反保護令部分等語,然經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查中之具結證稱: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5日的電話是從110年3月24日23時一直連續撥打至110年3月25日凌晨1時30分許等語,可知110年3月24日之電子郵件及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5日撥打電話之行為,被告均尚未知悉本件保護令內容,而與構成要件不符。
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係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以相同方式對告訴人實施之騷擾行為,屬實質上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乙○○
附表
編號 時間 騷擾內容 1 110年3月25日14時51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內容「你的兒子需要媽媽...需要一個家!你懂嗎,我知道你台南美術館有的沒的,現在我只說最後一次!求求你回來我們的家,你的兒子在等你,我也在等你!我每天講我也是很無奈,我是真的不懂,我覺得好好回來過一家庭生活難道真的那麼困難嗎,回來什麼都好好的都有了!你懂嗎...我是真的愛你!我什麼都可以給你!」。
2 110年3月25日15時04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內容「那我真的不知道該說啥,就真的只能法院說了!你要走就走!你不愛那就不愛了!反正我就是一直被你耍,耍到最後你想回來一個家,我還是會讓你回來,照顧後半輩子...我就是這樣笨這樣愛你!你覺得好就好了...」。
3 110年3月27日15時55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4 110年3月27日18時34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5 110年3月27日18時41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6 110年3月27日18時42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7 110年3月27日19時35分許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8 110年3月27日19時36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郵件標題為「接電話你兒子找你」,告訴人郵件名稱為「死婊子只會給人幹,要愛情不要小孩!操你媽!」,內容「接電話你兒子找你」。
9 110年3月27日19時44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郵件標題為「小孩子」,告訴人郵件名稱為「死婊子只會給人幹,要愛情不要小孩!操你媽!」,內容「還有小孩子你不看,是你自己的決定,友善父母不願意做那就是你自己的決定,我沒有現是看小孩,是至我願意把監護權讓給你,是你們自己不理我,那也沒關係,祝您幸福愉快,希望他能夠照顧你一輩子,希望可以替我照顧你!我們兩個自己好好過!你覺得可以那就去吧!我也不在奢求你會回來好好一個家了!雖然我們的門還是會為你打開,不管任何事情都會讓你回來好好過,但這是是你的選擇!希望你不會後悔我也是尊重!就這樣了拜拜」。
10 110年3月27日22時09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內容「不好意思!昨天急診你都沒意思要接了!交男朋友來接!謝謝你...之前小孩監護權要給你們!沒人要接我電話!現在你戀愛big...都住台南了!我想及救我也不用打給你了!時間到自己來帶來看!校還現在也不會跟你走了!小孩現在也不會跟你走 了!小孩說不需要媽媽了!所以不好意思!請您不要再出現在我們生活中了!人家把你當灰姑娘對你很好!我真心祝您幸福...要結婚趕快去!真心祝福您!幼稚的灰姑娘!要愛情不要小孩家庭的人!不要再出現在我們的生活裡了!」。
11 110年3月27日22時12分許 以「[email protected]」寄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內容「能夠離我們多遠就多遠!不要在靠近我們!該你的責任你也要進到所有的義務!一切法院上面說吧!希望您不要後悔!要愛情不要家庭的人!希望他真的能夠好好照顧你下半輩子!沒有要回來一個家!就不要聯絡我們了!我說過家裡的門都是為你開的...你想回來就回來吧!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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