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簡,656,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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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66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74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新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家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贓物照片共8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又被告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至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2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檢察官舉證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審酌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以入監服刑方式執行,竟未能記取教訓,再次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竊盜等前科紀錄(不含前述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查,品行不佳,其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反恣意以上開方法竊取他人財物,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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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4662號
被 告 黃家新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日12時6分許,見張仲毅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住處門鎖未上鎖,竟徒手開啟該門並侵入,以此方式無故侵入張仲毅之住宅,並著手竊取張仲毅所有、放置於該住宅內之新臺幣(下同)70元、長壽長樂補酒1罐(價值1,000元)、古錢裝飾品1串(價值10元)、麒麟裝飾品1個(價值6,000元),嗣經張仲毅發現並當場制伏黃家新而未能得逞。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家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張仲毅於警詢中之指訴 上開住處遭竊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佐證被告於前開時、地,竊取前揭財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居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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