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簡,662,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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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隆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152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易字第78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隆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鄭隆傑(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由檢察官處理)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

亦知愷他命為該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超過逾量,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初某日,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332巷「世界V1」大廈之樓下,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富」之成年男子,購入毛重5.2135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

及以15萬元購入毛重9.4165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總毛重105.44公克(純質淨重:85.9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無故持有之。

嗣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為警於110年9月14日22時許,拘提到案後,先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留置室留置進行候訊時,將身上所藏放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藏放在留置室之棉被中。

隔日經警方持搜索票至其斯時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6樓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並於整理留置室時發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即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於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檢視得知為鄭隆傑所藏放,進而查悉上情。

二、被告上揭犯行,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㈠被告鄭隆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本院搜索票2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0月8日慈大藥字第1101008059號鑑定書、111年2月7日慈大藥字第1110207051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8日刑鑑字第1108005252號鑑定書各1份。

㈢留置室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又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種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及沒收銷燬:㈠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0月8日慈大藥字第1101008059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149頁),上開之物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另包覆上開送驗大麻之外包裝袋,難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8日刑鑑字第110800525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59至160頁),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內含上述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㈢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扣案物,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偵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海洛因 1包 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毛重0.2852公克(含標籤),取樣0.0113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2月7日慈大藥字第1110207051號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毛重9.4165公克(含標 籤),取樣0.0076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0月8日慈大藥字第1101008059號鑑定書 3 大麻 2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2.總毛重5.2135公克。
抽驗1包,毛重0.5317公克(含標籤),取樣0.0267公克。
4 愷他命 2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總毛重73.6公克、總淨重:71.95公克 3.隨機抽取編號1-1鑑定:淨重65.3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65.30公克。
4.純度83%,推估編號1-1及1-2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59,7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8日刑鑑字第1108005252號鑑定書 5 愷他命 1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毛重31.84公克、浄重31.24公克、驗餘淨重:31.18公克。
3.純度84%,驗前純質淨重:26.24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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