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杞柏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796號、第22797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易字第182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杞柏霖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總毛重約1186.3公克」補充為「總毛重約1186.3公克、淨重951.43公克、驗餘淨重926.14公克」;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杞柏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暨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種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油1罐,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大麻二醇(Cannabidiol)、Cannabidivarol(CBDV)、Cannabicyclol(CBL)、Cannabicitran(CBT)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29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87頁),上開之物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大麻油 1罐 1.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大麻二醇(Cannabidiol)、Cannabidivarol(CBDV)、Cannabicyclol(CBL)、Cannabicitran(CBT)成分。
2.淨重951.43公克、驗餘淨重926.1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295號鑑驗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2796號
111年度偵字第22797號
被 告 杞柏霖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杞柏霖知悉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大麻二醇(Cannabidiol)、Cannabidivarol(CBDV)、Cannabicyclol(CBL)、Cannabicitran(CBT)等成分均為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以手機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阿里巴巴採購平台,以美金1,181元之價格,向Hebei Huanhao Biotechnology Co.公司購買含有上開大麻成分之CBD油(大麻油)1罐而持有之。
嗣為警於111年4月19日14時14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住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含有上開大麻成分之CBD油(大麻油)1罐(總毛重約1186.3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杞柏霖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000575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執行搜索相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295號鑑驗書、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附卷可稽。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至扣案之CBD油(大麻油)1罐(淨重951.43公克、驗餘淨重926.14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蔡佳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