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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彭麗妘
被 告 程煒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1471號,同案被告楊承文部分尚未審結),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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