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附民,251,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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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翁儷玲
劉羿君
劉冠智
上 三 人之
送達代收人 謝汶珊
被 告 郭進雄

尉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世富
上列被告郭進雄、尉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許世富等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671號、111年度審勞安訴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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