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附民,73,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陳敬勳


被 告 鄧文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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