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附民,744,2022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44號
原 告 賴曉萍
被 告 王芝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