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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09號
原 告 沈孟潔
被 告 陳佳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繫屬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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