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附民,95,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被 告 蔡丞恩


徐千慧
上列被告蔡丞恩、徐千慧因侵占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9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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