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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李寶村
被 告 陳遠昇
上列被告陳遠昇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審易字第1799 號),經原告李寶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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