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撤緩更一,7,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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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926號),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166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142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9年6月3日確定。

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即受刑人)未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多次發函通知並告誡,仍未依規定按時報到,其行為違反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惟該法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準此,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情事,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者不同。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諭知「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被害人鄭王生意,按附表所示之『賠償方式』(即按月於每月20日前支付新臺幣〈下同〉5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應賠償金額』(即應賠償3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

,該判決於109年6月3日確定,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自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2日止,有該案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可認定。

(二)該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保字第313號執行保護管束,經觀護人指定應報到日期後,受刑人雖於附表編號4、13、23、25、29、30、32所示之指定日期均未遵期報到,惟本案自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28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執行保護管束,並命令受刑人於當日向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報到後,觀護人曾指定受刑人應於附表編號2至38所示之「報到日期」至新北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其間:⑴受刑人固於編號4「109年9月1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其於編號2「109年8月6日」、編號3「109年8月21日」,均有向觀護人報到,且嗣於編號5「109年9月18日」、編號6「109年10月6日」、編號7「109年10月16日」、編號8「109年11月13日(同年月19日補報到)」、編號9「109年12月17日(同年月24日補報到)」、編號10「110年1月8日」、編號11「110年2月17日(同年月19日補報到)」、編號12「110年3月5日」,亦均有向觀護人報到。

⑵受刑人固於編號13「110年4月9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14「110年5月14日」、編號15「110年6月11日」(其後因疫情暫停報到2次)、編號16「110年8月12日」、編號17「110年8月26日」、編號18「110年9月9日」、編號19「110年9月23日」、編號20「110年10月7日」、編號21「110年10月22日」、編號22「110年11月2日」,均有向觀護人報到。

⑶受刑人固於編號23「110年11月19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24「110年12月3日」,有向觀護人報到。

⑷受刑人固於編號25「110年12月16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26「111年1月13日(同年月14日補報到)」、編號27「111年1月27日」、編號28「111年2月11日」,均有向觀護人報到。

⑸受刑人固於編號29「111年2月24日」、編號30「111年3月22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31「111年3月24日」即主動向觀護人補行報到。

⑹受刑人固於編號32「111年4月7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37「111年6月16日」、編號38「111年7月5日」,均有向觀護人報到,嗣受刑人即於111年7月13日入監執行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340號過失致死案件之有期徒刑7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保字第313號執行卷宗、109年度執護字第646號觀護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

(三)由上開受刑人上述執行保護管束報到之情形,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38所示應報到日期,僅其中7次未遵期報到,則受刑人前開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之情形,是否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所定「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之情形,並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定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而「情節重大」,並有撤銷緩刑之必要,已非無疑。

再查,受刑人固於110年12月6日經新北地檢署發布通緝,惟受刑人仍於附表編號26「111年1月14日」、編號27「111年1月27日」、編號28「111年2月11日」、編號31「111年3月24日」、編號37「111年6月16日」、編號38「111年7月5日」,前往新北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可查,實難認受刑人主觀上已無履行本案緩刑宣告所命保護管束之意思。

末查,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判決所附緩刑宣告之條件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被害人鄭王生意,按附表所示之『賠償方式』(即按月於每月20日前支付5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應賠償金額』(即應賠償3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而查受刑人已於111年3月24日全部履行應向被害人鄭王生意給付3萬元賠償,並於110年9月27日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完畢,業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09年執護命字第177號觀護卷宗、109年度執緩字第563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則受刑人既已履行上開應賠償被害人3萬元、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之緩刑負擔,益證其主觀上並無履行該緩刑宣告所命保護管束之意思。

(四)綜上,依目前卷內事證,尚難認受刑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所定情形,並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定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而「情節重大」,並有撤銷緩刑之必要,故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報到日期 ○報到 ※未報到 通知/送達情形 受刑人自陳未報到之理由 備註 1 109年7月28日 ○ 新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命令 2 109年8月6日 ○ 109年7月28日報到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第2次報到須知 3 109年8月21日 ○ 109年8月6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109年8月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4 109年9月1日 ※ 109年8月21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因姑母住院而缺席。
⒈109年8月21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09年9月16日(109年9月1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 ⒊110年9月18日觀護輔導紀要:約談記錄 5 109年9月18日 ○ 同上 同上 6 109年10月6日 ○ 109年9月18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109年9月18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7 109年10月16日 ○ 109年9月18日、10月6日約談時告知,均當場簽收 ⒈109年9月18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09年10月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8 109年11月13日 (同年月19日補報到) ○ 109年10月16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受刑人為處理祖母後事而缺席。
⒈109年10月1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09年11月16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通知應於109年11月19日報到。
⒊109年11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約談記錄 9 109年12月17日 (同年月24日補報到) ○ 109年11月19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忘記12月17日報到日期,而於12月24日受刑人主動自行報到。
⒈109年11月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09年12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約談記錄 10 110年1月8日 ○ 109年12月2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109年12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11 110年2月17日 (同年月19日補報到) ○ 110年1月8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110年2月17日當日發燒不適而未報到,而於2月19日主動自行報到。
⒈110年1月8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0年2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 12 110年3月5日 ○ 110年2月19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0年2月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13 110年4月9日 ※ 110年2月19日、3月5日約談時告知,均當場簽收。
因父親女友被討債公司電話騷擾,無法分辨來電,一率不接電話。
⒈110年2月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0年3月5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⒊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9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0年5月14日) ⒋110年5月14日觀護輔導紀要 ⒌110年5月14日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暫緩撤銷報告書 14 110年5月14日 ○ 110年3月5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10年4月19日(同年月9日逾期)告誡函 ⒈110年3月5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9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0年5月14日) 15 110年6月11日 ○ 110年5月1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0年5月1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0年6月11日觀護輔導紀要(因疫情,改以電話約談) 疫情暫停 110年7月9日 疫情暫停 110年6月11日電話約談時以口頭通知 110年7月21日觀護人電話聯絡:受刑人因手機欠費遭停話,未能主動致電報到。
⒈110年6月11日觀護輔導紀要(因疫情,改以電話約談) ⒉110年7月21日觀護輔導紀要(因疫情,改以電話約談) 疫情暫停 110年8月6日 疫情暫停 110年7月21日電話約談時以口頭通知 110年8月9日受刑人主動電話聯繫,稱誤認110年8月9日為報到日。
⒈110年7月21日觀護輔導紀要(因疫情,改以電話約談) ⒉110年8月9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記錄 16 110年8月12日 ○ 110年8月9日電話約談時以口頭通知 ⒈110年8月9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記錄 17 110年8月26日 ○ 110年8月12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0年8月1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18 110年9月9日 ○ 110年8月26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0年8月2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19 110年9月23日 ○ 110年9月9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0年9月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20 110年10月7日 ○ 110年9月23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0年9月23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21 110年10月22日 ○ 110年10月7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0年10月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22 110年11月2日 ○ 110年10月22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0年10年2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23 110年11月19日 ※ 110年10月22日、11月2日約談時告知,均當場簽收。
因搬家而未報到 ⒈110年10年2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0年11月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⒊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19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0年12月16日) ⒋110年12月3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展緩撤銷報告書 24 110年12月3日 ○ (因未於110年11月19日報到,受刑人於12月3日主動報到) ⒈110.12月3日觀護輔導紀要 ⒉110年12月3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展緩撤銷報告書 25 110年12月16日 ※ 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19逾期)告誡函、110年12月3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受刑人未收到告誡單 ⒈110年12月3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19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0年12月16日) ⒊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16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1月13日) ⒋111年1月14日觀護輔導紀要 26 111年1月13日 (同年月14日補報到) ○ 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16日逾期)告誡函 (原應於1月13日報到,惟於隔日完成報到,不告誡該次違規) ⒈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16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1月13日) ⒉111年1月14日觀護輔導紀要 27 111年1月27日 ○ 111年1月1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111年1月1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28 111年2月11日 ○ 111年1月27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111年1月2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29 111年2月24日 ※ 111年1月27日、2月11日約談時告知,均當場簽收 為賺取父親臨時開刀費及賠償金,工作加班導致未能正常報到 ⒈111年1月2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1年2月11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⒊111年3月2日(111年2月24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3月22日) ⒋111年3月24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暫緩撤銷報告書 30 111年3月22日 ※ 111年3月2日(111年2月24日逾期)告誡函 不清楚報到日期、為賺取父親臨時開刀費及賠償金,工作加班導致未能正常報到 ⒈111年3月2日(111年2月24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3月22日) ⒉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2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4月21日) ⒊111年3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 ⒋111年3月24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暫緩撤銷報告書 31 111年3月24日 ○ (因未於111年3月22日報到,受刑人於3月24日主動報到) ⒈111年3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 ⒉111年3月24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暫緩撤銷報告書 32 111年4月7日 ※ 111年3月2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1年3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7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5月5日)
33 111年4月21日 ※ 111年3月2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2日逾期)告誡函。
⒈111年3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⒉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2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4月21日) ⒊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21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5月19日) 34 111年5月5日 ※ 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7日逾期)告誡函 ⒈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7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5月5日) ⒉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5日逾期)告誡單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6月2日) 35 111年5月19日 ※ 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21日逾期)告誡函 受刑人主動電話聯繫陳稱因快篩陽性無法報到 ⒈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21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5月19日) ⒉111年5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 ⒊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19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6月16日) 36 111年6月2日 ※ 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5日逾期)告誡函、111年5月19日電話口頭告知 再次快篩陽性無法報到 ⒈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5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6月2日) ⒉111年5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 ⒊111年6月2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 ⒋111年6月9日(111年6月2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日111年7月5日) 37 111年6月16日 ○ 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19日逾期)告誡函、111年6月2日電話口頭告知 ⒈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19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6月16日) ⒉111年6月2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 38 111年7月5日 ○ 111年6月9日(111年6月2日逾期)告誡函、111年6月16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
⒈111年6月9日(111年6月2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日111年7月5日) ⒉111年6月1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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