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宏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1年度軍毒偵字第17號」應更正為「110年度軍毒偵字第17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1年度軍毒偵字第17號」顯係「110年度軍毒偵字第17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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