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易,739,2022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3日0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徒手開啟由被害人徐運兆停放在上址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門,並徒手竊取車內之鑰匙1支(價值新臺幣2,0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嗣經被害人徐運兆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楊文正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文正涉有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於111年6月28日提起公訴,並於111年7月7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

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1年10月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39號卷第4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