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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臺北市○○區○○街000號9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李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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