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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祐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5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祐軒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張祐軒之犯罪所得銅管共計壹拾壹公斤(陸拾公尺)暨變賣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張祐軒之犯罪所得銅管共計壹拾壹公斤(陸拾公尺)暨變賣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竊行(共2次),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而被告先後2次竊得之銅管共計11公斤(60公尺),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已將上開竊得之物拿去回收場變賣,變賣金額為新臺幣1,500元(見偵查卷第35頁反面訊問筆錄),此部份亦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5480號
被 告 張祐軒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祐軒(所涉侵占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為陳盛榮經營之「合龍工程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員工,於民國110年7月28日離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110年8月6日7時44分許,騎乘陳盛榮借予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合龍工程行」,並以尚未返還之鐵捲門遙控器開啟鐵捲門,徒手竊取銅管5公斤,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開現場。
㈡又於110年8月7日7時56分許,騎乘前開機車前往「合龍工程行」,並以同樣方式開啟鐵捲門,徒手竊取銅管6公斤,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開現場。
二次竊取銅管共計60公尺(價值新臺幣〈下同〉9,000元)。
張祐軒將竊得之銅管拿至新北市樹林區水源街某資源回收場販賣,得手1,500元後,隨即花用殆盡。
嗣陳盛榮發現工程行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盛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祐軒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盛榮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前開機車授權書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上揭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經被告變賣,此經被告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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