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簡,514,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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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翰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2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翰陽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23時11分許」,更正為「20時50分許」;

第6行至第8行「侯車秩序,臺鐵局乃解除運送契約並指派站務員林嘉德前往護送其出站,鄧翰陽旋逃至該站第2月台1283列車上,林嘉德旋上前要求其離開車廂」,更正為「候車秩序,遭副站長拒絕載運,臺鐵局並解除運送契約,且指派站務員林嘉德前往護送其出站,鄧翰陽復於同日23時許,再度回來要求進站,斯時於票口之工作人員認鄧翰陽之精神有較穩定便同意進站,然鄧翰陽於同日23時11分許,進站後,又再度於第2月台上胡亂奔跑,且於1283號列車進站後旋即跑上車,並抓住鐵桿不放,林嘉德旋上前要求其離開車廂」(見110偵37989號卷第11頁、第11頁反面調查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不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於板橋車站第2月台奔跑擾亂秩序並跑上列車,於站務員即告訴人上前要求其離開時,竟以如聲請所指之方式攻擊告訴人,使其受有如聲請所指之傷勢,所為應予譴責,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所受刺激、目的、所生危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見110調偵2778號卷第2頁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0年11月22日新北板民字第1102071200號函),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2778號
被 告 鄧翰陽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翰陽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0年9月15日23時11分許,因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板橋車站第2月台多次酒後奔跑擾亂侯車秩序,臺鐵局乃解除運送契約並指派站務員林嘉德前往護送其出站,鄧翰陽旋逃至該站第2月台1283列車上,林嘉德旋上前要求其離開車廂,鄧翰陽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傷林嘉德之右手手腕,致林嘉德因而受有右手前臂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嘉德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翰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林嘉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警方秘錄器、告訴人受傷翻拍照片5張、中英醫療社團法人中英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查,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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