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簡,69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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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秋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6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秋月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屋頂上」,補充為「屋頂上方」;

第6行「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99年6月25日」,補充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99年6月23日至現場會勘後,於同月25日」;

第8行「而於100年11月3日拆除完畢在案」,補充為「張秋月之媳婦黃秀春及女兒胡惠櫻雖分別於99年7月26日、100年10月28日表示願自行拆除,並簽具自拆切結書,惟逾期仍未拆除,新北市違拆大隊遂以違反建築法第25條而依同法第86條第1款之規定,於100年11月3日強制拆除完畢」;

並補充「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99年6月25日北縣拆認一字第099003189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送達證據1份、違章建築自拆切結書2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所建造之違章建物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後,竟又再次違法重建,其嚴重漠視法令違建禁制規定,有害都市整體市容及其發展,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違建規模、面積非小,兩次違建均未自行拆除,而經強制拆除在案,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又於110年8月5日經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56882號違章建築認定書命被告於文到次日起5日內自行拆除,惟被告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直至同年10月14日方始由拆除大隊強制執行拆除結案(見本院卷附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6月16日新北拆法字第1113262192號函暨所附結案通知單、拆除照片;

又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本案是否有擱延情事【因本案始於99年】,經准復稱本案被告係於合法屋頂上擅自建造房屋,依內政部64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656943號函釋規定屬於「實質違建」【即於合法屋頂上增建房屋之情形】,復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屬於A類別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而於考量年度經費、人力及案件數量,經分配資源後,再進行拆除作業程序等情,見本院卷附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9月7日新北拆法字第1113274167號函),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暨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6194號
被 告 張秋月 女 7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秋月為新北市○○區○○路00號5樓建物所有權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又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亦不得違反規定重建,且其於民國99年6月23日前某日,在上址屋頂上以金屬鐵皮等材質增建1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4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99年6月25日以北縣拆認一字第099003189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係違章建築,而於100年11月3日拆除完畢在案。
詎其明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不得重建,竟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復於104年至105年間之某日,再以金屬鐵皮等材質重行建造構造物使用,嗣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0年7月6日到場勘查,並於110年8月5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56882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屬重建違章建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秋月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8月20日新北拆法字第1103264877號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查詢資料、新北市蘆洲區地籍圖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勘查紀錄表暨所附照片、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違法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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