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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之妹 阮氏紅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0樓 被
告 NGUYEN THI BE TU(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33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11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分別定有明文。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其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阮氏紅自稱係被告NGUYEN THI BE TU之妹,惟其並非當事人,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參諸前揭規定,自非上訴權人,尚不得以自己之名義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或獨立上訴,是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從無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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