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翔華
選任辯護人 蔡文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110年度簡字第3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911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審理。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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