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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潘永歷
被 告 鄭律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民國111年11月2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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