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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黃孟華
被 告 甘智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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