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簡附民,217,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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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張泰銓

被 告 鄒擺宴 (原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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