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簡附民,267,2022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江明翰
被 告 吳明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查被告吳明儒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111年度金簡字第774號判決在案,此有判決書可稽。

茲原告江明翰於111年11月1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查。

又本案尚無人提起上訴,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

是原告於本院為上開判決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以駁回。

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向第二審法院即本院合議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