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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郭玉亭
被 告 楊惟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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