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38,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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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淑婷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淑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淑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經核本案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6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再附表所示6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即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6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

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且不得重於附表所示6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7月,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5、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4月。

復考量如附表所示6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6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再如附表所示6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受刑人經傳喚到院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的刑度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8號卷第38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4日1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7年5月26日 108年1月4日2時3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9號、第154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9號、第15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85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93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93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5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85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93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9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8月27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備 註 1.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43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刑法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7日22時許 107年12月13日 108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41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4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069號 110年度簡字第1164號 110年度簡字第1164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0日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069號 110年度簡字第1164號 110年度簡字第11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6日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備 註 1.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43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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