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973,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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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宏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宏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宏林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謝宏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1年度執聲字第2112號卷第3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95年起即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竊盜罪且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均係詐欺罪且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犯罪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密集情形,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謝宏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4/08/23 104/05/17 104/05/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速偵字第4498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668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2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4年度簡字第47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887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887號 判決日期 104/10/01 104/12/21 104/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4年度簡字第47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887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8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10/31 105/01/18 105/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之罪經士林地院105年聲字768號裁定應執有期徒刑2年8月(士林地檢105執更760號)
受刑人謝宏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2年、103年間 102/07/04 103年1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6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6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783號 110年度易字第783號 110年度易字第783號 判決日期 111/01/26 111/01/26 111/01/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783號 110年度易字第783號 110年度易字第7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16 111/03/16 111/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8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7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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