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997,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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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亮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亮德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亮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吳亮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以及受刑人於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內並未表示任何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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