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098,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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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易祥華
被 告 易盛華(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91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之代理人,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71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告訴代理人聲請閱卷尚且限於具律師身分者,可見其用意在憑藉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倫理素養與遵守,以擔保卷證之完整性,是告訴人本人顯非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易祥華固係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1號侵占案件之告訴人,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非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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