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099,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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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翰擇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翰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翰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欄」各應更正為「109年1月19日、同年月20日」、「109年8月5日、同年月10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經核附表編號2至5所示4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5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再附表所示5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即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5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

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1、2、4、5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且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2月,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宣告刑與編號4至5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1月。

復考量如附表所示5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稱: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見111年度聲字第3099號卷第30頁),就如附表所示5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再如附表所示5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9日、同年月20日 109年8月5日、同年月10日 109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37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90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9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19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5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9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19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3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7月6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3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0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48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857、285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857、285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1年7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備 註 1、編號4至5所示2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2、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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