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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1年度執聲字第177號卷第4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犯罪之手段及侵害之法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持有第二級毒品,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侵害之法益均相同)、各次犯罪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密集情形、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暨受刑人陳稱其因三等親皆已過世,缺乏家庭溫暖,嗣於108年12月12日結婚,已悔悟先前所犯錯誤,請求從輕酌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7號執行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受刑人張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1日下午至107年4月12日22時許 106年7月17日晚間某時許 106年10月29日凌晨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12、1525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12、1525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12、152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判決日期 108/05/29 108/05/29 108/05/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5/29 109/04/15 109/04/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88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777號(編號2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4日凌晨3時許 106年11月6日22時左右 106年11月11日19時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12、1525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12、1525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12、152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判決日期 108/05/29 108/05/29 108/05/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4/15 109/04/15 109/04/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777號(編號2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7年3月9日凌晨2時30分 107年4月11日下午某時許 107年6月5日下午7、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12、1525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12、1525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5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08年度訴字第461號 判決日期 108/05/29 108/05/29 108/0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 108年度訴字第4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4/15 109/04/15 108/0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777號(編號2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022號(編號9至編號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7年8月14日下午9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5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61號 判決日期 108/0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022號(編號9至編號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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