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189,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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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和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王建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輕重、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以及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內表示無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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