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244,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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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琦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琦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琦珹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毀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惟如①附表編號1罪名欄應更正為「毀損」;

②編號1至2之宣告刑欄所載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宣告刑欄下方所載「已執行完畢」,應補充為「已於111年7月11日執行完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綜合斟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為毀損及竊盜犯行,犯罪時間間隔約3月,時間非相近,犯罪型態、犯罪情節均相異,分別為持鐵條破壞他人汽車車窗玻璃、擊破他人車窗竊取車內現金,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參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另本案聲請人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案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既受內、外部界限之約束,並予從寬酌定,故本案尚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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