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279,2022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本泰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本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本泰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聲請應係漏載,應予補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見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一節,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1年度執聲字第2371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至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雖謂以「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然依現行有效之刑事訟訴法第477條規定,並未要求法院於裁定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本院認為定應執行刑實乃係對受刑人甚為寬厚之處遇,是以,於尚未修法前,本院本於職權而為適法裁量已足以保障受刑人之權益,本院不受該裁定附帶之表述意見所拘束限縮,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受刑人蕭本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9日晚間9時許 109年11月29日晚間9時20分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4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19號 111年度訴字第419號 判決日期 111/8/25 111/8/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19號 111年度訴字第4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5 11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7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73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