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290,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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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籃聖傑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籃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籃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7年2月21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8月4日,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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