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329,2022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旺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旺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旺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