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判,137,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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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楊東錕
被 告 游漢能 (年籍及住址詳卷)
游清雲 (年籍及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469號不起訴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申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楊東錕以被告游漢能等人涉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等人無犯意,而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4469號為不起訴處分。

聲請人不服前述不起訴處分而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不服之對象並非再議駁回處分,且並未委任律師提出,此項程式上之欠缺為不可補正之事項,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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