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自,41,202309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蔡錫輝
自訴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111年
度自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錫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自訴人蔡錫輝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由其代理人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