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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鵬
龔逸偉
徐振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4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楊君正與張汎德、陳品劭共組詐欺集團,由張汎德、陳品劭擔任該詐欺集團在大陸地區之幹部,楊君正擔任該詐欺集團在臺灣地區之首腦,並負責招募及管理該詐欺集團旗下車手頭即同案被告朱慧靜、李麗娟(以上2人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再由同案被告朱慧靜、李麗娟負責管理車手即同案被告林聖貿(另經本院審結)、被告李俊鵬、被告龔逸偉、羅天吏(由檢察官另案偵查)、司機即被告徐振銘,渠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易信暱稱為「胡老妹」、「賤兔」、「皮卡丘」之人及其他擔任機房端工作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機房端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致電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被害人等,致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致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並經通訊軟體易信暱稱「賤兔」、「皮卡丘」之人線上指示由同案被告林聖貿、被告龔逸偉、羅天吏等3人(下稱林聖貿等3人)為1組,由被告龔逸偉於民國109年7月1日先至高雄某一超商取得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交付同案被告林聖貿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由同案被告林聖貿擔任提款車手並負責洗卡(即查詢金融卡餘額,確認可否續行提款),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並取得提領款項3%作為報酬,被告龔逸偉擔任把風人員取得提領款項2.5%作為報酬,羅天吏則負責收水並將提領款項交付第二層收水人員以取得提領款項2.5%作為報酬,被告徐振銘則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林聖貿等3人至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地點提領款項,並由被告李俊鵬發放一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及油資作為報酬,後由被告李俊鵬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林聖貿等3人至附表所示編號5至7之地點提領款項,因認被告李俊鵬、龔逸偉、徐振銘均涉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本案與該署已起訴之109年度偵字第20022、26821、28242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9、384、419號案件(由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269號案件繫屬後,再改分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案件案理,下稱前案)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乃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俊鵬、龔逸偉、徐振銘並非業經起訴之前案即110年度訴字第305號案件之被告,是其3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且追加起訴書所載其3人犯罪事實,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案件中,檢察官起訴之前案即109年度偵字第20022、26821、28242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9、384、419號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自形式上觀之,亦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及「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情形,且遍查全卷,亦無其3人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與為本案罪之誣告罪之關係,是被告李俊鵬、龔逸偉、徐振銘此部分之追加起訴自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手 1 梁羽婷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更正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6時30分 28,12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凡軒 000年00月00日下午16時48分 2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7-11超商后興門市ATM) 林聖貿 羅天吏 000年00月00日下午16時50分 8,000 2 盧世恩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23分 29,98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凡軒 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34分 20,000 苗栗縣○○鄉○○○村○○○00○0號(三義鄉農會鯉魚分部ATM) 林聖貿 羅天吏 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48分 2,985 000年00月00日下午18時23分 2,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寶利旺門市ATM) 3 詹鈺純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24分 29,98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凡軒 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35分 20,000 苗栗縣○○鄉○○○村○○○0000號(三義鄉農會鯉魚分部ATM) 林聖貿 羅天吏 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36分 2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42分 1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8時02分 2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彩豐門市ATM) 4 陳烶俊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更正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47分 29,01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凡軒 000年00月00日下午18時04分 2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彩豐門市ATM) 林聖貿 羅天吏 5 何政緯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9時29分 49,985 中華郵政文山萬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成福 000年00月00日下午19時50分 6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外埔郵局ATM) 林聖貿 羅天吏 000年00月00日下午19時35分 49,986 000年00月00日下午19時52分 6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9時37分 27,123 000年00月00日下午19時53分 27,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9時44分 20,010 6 周意純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重複訂單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04分 99,981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育玄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17分 20,005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OK超商后里三豐店ATM) 林聖貿 羅天吏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18分 20,005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19分 20,005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20分 20,005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21分 20,005 7 周家昇 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理解除重複訂單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04分 29,985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育玄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27分 20,005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后綜門市ATM) 林聖貿 羅天吏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38分 9,014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寶利旺門市ATM) 羅天吏 李俊鵬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38分(羅天吏轉帳) 9,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育玄 000年00月00日下午20時52分 11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11超商三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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