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訴,1367,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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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芝以


被 告 林義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芝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林義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芝以於民國111年7月2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卷第205頁、第208頁)。

而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後,本院訂於112年4月10日進行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至被告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5樓住所,其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訂於同年5月22日續行準備程序,並至上址住所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

本院又訂於112年8月7日進行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至被告址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6樓602室居所,其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訂於同年10月2日續行準備程序,並至上址居所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

本院另於上開112年4月10日、5月22日、10月2日期日均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卷第119頁、第127頁、第129頁、第131頁至第136頁、第168頁、第172頁、第174頁、第176頁、第178頁至第182頁、第216頁、第224頁至第226頁、第244頁至第246頁、第252頁至第260頁),被告迄未陳報有何未能到庭之合理憑據,已足認確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此外,被告另因涉犯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5日以112年度桃院增刑佑緝字第358號及本院於112年9月26日以112年度新北院英刑生科緝字第1414號發布通緝在案,現尚未緝獲到案,亦無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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