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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龍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76號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龍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侯龍泉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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