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訴,378,2022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亨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陳榮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78號),於111年10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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