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訴,715,2022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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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融



選任辯護人 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王涎臣




義務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公訴意旨起訴被告2人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載毀損他人器物罪嫌部分,茲因告訴人王宣貿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是就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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