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簡,17,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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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賢



張淑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331、2332、2333、2336、2337、2338、2339、2340、2341號、110年度偵字第6164、11334、13266、15515、18878、21713、21947、23654、24940、27405、2827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緝字第2334、2335、2342號、110年度偵字第12283、17762、23543、25813、24357、38349、43146、27726、31764、38607、31787號、111年度偵字第2237、580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受理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1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辛○○、申○○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分別基於縱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並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均於民國109年10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某處,辛○○將其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辛○○彰化銀行帳戶)及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辛○○第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申○○則將其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申○○聯邦銀行帳戶)及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申○○合庫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同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同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二所示前開帳戶,旋遭同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中和、永和、淡水、蘆洲、新店、樹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蘆竹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大安分局、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申○○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坦承不諱(見金訴卷一第414頁),復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中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辛○○、申○○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辛○○、申○○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辛○○、申○○於上述時、地,分別將辛○○彰化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及申○○聯邦銀行及合庫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二所述之方式施以詐術,而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匯款至上開帳戶,嗣旋遭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被告辛○○、申○○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等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辛○○、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錢罪。

又本案之詐欺方式,雖均屬詐欺集團所犯,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辛○○、申○○知悉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知悉該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欺方式,是本案尚難認犯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名,附此敘明。

㈡、被告辛○○、申○○分別以交付辛○○彰化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及申○○聯邦銀行及合庫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分別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被告辛○○以一行為觸犯各27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被告申○○以一行為觸犯各23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283、17762、23543、25813號、偵緝字第2334、2335號(下稱併辦一)、110年度偵緝字第23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二)、110年度偵字第24357、38349、43146號(下稱併辦三)、110年度偵字第27726、31764、38607號(下稱併辦四)、111年度偵字第2237號(下稱併辦五)、110年度偵字第31787號(下稱併辦六)、111年度偵字第5809號(下稱併辦七)移送併辦部分,就被告辛○○、申○○各自所涉部分,分別與其等原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被告辛○○、申○○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查被告辛○○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0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3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先行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5年4月20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被告申○○前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③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④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⑤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281號分別就①至⑤部分及⑥、⑦部分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1年9月確定,於105年8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107年9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金簡卷第15至58頁),被告辛○○、申○○曾受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而依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其解釋意旨認: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修法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本院審酌被告辛○○、申○○所涉之前案均係實際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於執行完畢後仍未能知所警惕而再犯本案之罪,足徵其等確具有一定之惡性及對於有期徒刑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以累犯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並不致造成罪刑不相當之結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㈣、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辛○○、申○○於本院訊問程序對於所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見金訴卷一第414頁),依首開規定,均應予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被告辛○○、申○○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辛○○、申○○貿然於上揭時、地將前開帳戶資料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手段雖屬平和,惟此使詐騙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且受騙匯入之犯罪所得一旦提領而出,即得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殊屬不當;

渠等所為於本案業造成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損害,受害人數眾多,規模甚鉅,告訴人K○○、子○○、P○○、壬○○、L○○、O○○、午○○、卯○○、丁○○均具狀表示不願原諒被告,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見金訴卷二第165、171、175、183、185、187、189、193、197頁),被告辛○○、申○○亦自陳因交付上開帳戶,而共同取得新臺幣(下同)25,000元作為報酬(見偵緝2341卷第43頁、偵緝2333卷第47頁);

惟念及被告辛○○、申○○本身尚非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行為,可非難性較小,犯後亦能坦認犯行;

暨被告辛○○自陳為之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子周邊零件工作,月收入約35,000元至4萬元,離婚,與被告申○○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

被告申○○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食品禮盒公司工作,月收入24,000元,離婚,與被告辛○○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見金訴卷一第4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辛○○、申○○交付上開帳戶資料給本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業取得25,000元作為報酬,且該金額由被告辛○○、申○○平分等情,經渠等於偵查、本院訊問程序自承在卷(見偵緝2341卷第43頁、偵緝2333卷第47頁、金訴卷一第415頁),足見被告辛○○、申○○因本案犯罪,各獲取12,500元,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開源、陳建勳、黃育仁、陳怡君、鄭宇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被告辛○○部分):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逕予更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亥○○(提告) 於109年10月28日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GKS」投資平台之外匯交易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0日0時0分許 匯款15萬元 ②109年11月11日15時41分許 匯款20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388卷第63至67頁) ②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客戶當日交易明細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見偵26388卷第81至105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K○○(提告) 於109年11月2日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EXAiGET」投資平台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9日 13時6分許 匯款10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2467卷第49至51頁) 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2467卷第55至73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宙○○(提告) 於109 年10月初起,遭自稱為「yongxi」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某投資平台之外匯交易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7日 16時13分55秒 匯款26,400元 辛○○第一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547卷第17至19頁) ②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畫面截圖(見偵24547卷第53至55頁) ③被告辛○○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戶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開戶證件及影像、聯徵中心查詢列印畫面中心查詢、存摺、存單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往來業務項目聲請(變更)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見偵11334卷第389至403頁、偵18303卷第83至86頁、偵6540卷第48至61頁、偵38607卷第21、27至28頁) 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戌○○(提告) 於109年11月6日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卡洛斯娛樂城」網站之經營微電商、娛樂城網站儲值等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9日 21時34分許 匯款22,900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547卷第21至23頁) ②臺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4547卷第95、103至123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C○○(提告) 於109年11月7日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T.K全球投資理財平台」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9日 21時25分許 匯款3萬元 ②109年11月10日18時43分許 匯款3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547卷第25至3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4547卷第131至177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I○○(未提告) 於109年11月10日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金合發娛樂城」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0日 19時7分許 匯款2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I○○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547卷第33至35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結果畫面截圖(見偵24547卷第189至195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庚○○(提告) 於109年11月12日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百達集團」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0日 22時29分許 匯款1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547卷第37至43頁) ②交易結果畫面、網站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4547卷第221至231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黃○○(提告) 於109年10月至11月間,遭LINE暱稱為「智匯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某投資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0日23時41分11秒匯款10萬元 ②109年11月10日23時41分50秒匯款5萬元 辛○○第一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03 卷第13至17頁) 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投資網站頁面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見偵18303 卷第103 至115 頁) ③被告辛○○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戶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開戶證件及影像、聯徵中心查詢列印畫面中心查詢、存摺、存單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往來業務項目聲請(變更)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見偵11334卷第389至403頁、偵18303卷第83至86頁、偵6540卷第48至61頁、偵38607卷第21、27至28頁) 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G○○(提告) 於109年10月17日起,遭LINE暱稱為「安達國際」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某投資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0日 14時58分12秒 匯款15萬元 辛○○第一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334卷第9至12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Instagram、LINE 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記錄(見偵11334 卷第71、83至155頁) ③被告辛○○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戶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開戶證件及影像、聯徵中心查詢列印畫面中心查詢、存摺、存單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往來業務項目聲請(變更)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見偵11334卷第389至403頁、偵18303卷第83至86頁、偵6540卷第48至61頁、偵38607卷第21、27至28頁) 1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地○○(提告) 於109年10月31日起,遭LINE暱稱為「黃寧萱」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百達集團」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0日 17時44分許 匯款1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334卷第13至1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投資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1334卷第173至185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 卷第77至79頁、偵24574 卷第235 至265 頁) 1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陳禕酩(提告) 於109年11月8日起,遭LINE暱稱為「子晴」之詐欺集團成員以「VETIFX」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0日 18時44分許 匯款18,000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禕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334卷第21至2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1334卷第217、221、227至325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1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R○○(提告) 於109年11月7日起,遭LINE暱稱為「詠皓」之詐欺集團成員以貨幣交易平台網站「Y.A.M」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0日21時49分10秒匯款2萬元 ②109年11月10日21時50分17秒匯款2萬元 ③109年11月10日21時51分27秒匯款2萬元 辛○○第一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334卷第33至37頁) ②LINE對話紀錄、台幣轉帳紀錄截圖(見偵11334卷第343至353、357、361頁) ③被告辛○○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戶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開戶證件及影像、聯徵中心查詢列印畫面中心查詢、存摺、存單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往來業務項目聲請(變更)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見偵11334卷第389至403頁、偵18303卷第83至86頁、偵6540卷第48至61頁、偵38607卷第21、27至28頁) 1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王O雪(93年7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告) 於109年11月10日起,遭LINE暱稱為「小剛」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網站「VETIFX」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1日 19時51分許 匯款15,400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O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1713卷第19至21頁) ②投資網站網頁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713卷第23至31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1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M○○(提告) 於109年10月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網站「FXDD」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0日16時44分11秒匯款9萬元 ②109年11月10日16時45分40秒匯款9萬元 辛○○第一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405卷第11至13頁) 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7405卷第17至37頁) ③被告辛○○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戶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開戶證件及影像、聯徵中心查詢列印畫面中心查詢、存摺、存單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往來業務項目聲請(變更)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見偵11334卷第389至403頁、偵18303卷第83至86頁、偵6540卷第48至61頁、偵38607卷第21、27至28頁) 15(即併辦一附表編號1) 子○○(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3日,透過Instagram傳訊息給子○○,並以LINE加入好友,佯稱可帶領其在「幣信網站」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9日 20時26分許 匯款5萬元 ②109年11月9日 20時27分許 匯款5萬元 ③109年11月9日 20時32分許 匯款26,000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283卷第7至8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Tawk.to、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Instagram頁面截圖(見偵12283卷第73至77、89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16(即併辦一附表編號2) 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2日前某日,透過臉書刊登可讓生活更好之不實訊息,致酉○○瀏覽後以LINE加入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暱稱「凱哥」向酉○○佯稱可指導其在「百達集團」之博奕網站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8日 19時12分許 匯款2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7762卷第161至165頁) ②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見偵17762卷第177、205至213、215至221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17(即併辦一附表編號3) 壬○○(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7日,以Instagram、及LINE暱稱「珍」向壬○○佯稱可至「Barnett」交易平台網站加入會員進行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9日 16時42分許 匯款3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543卷第25至2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頁畫面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3543卷第85至95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18(即併辦一附表編號4)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9日,以Instagram及LINE暱稱「庭」向未○○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儲值匯款,即可增加收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0日 17時59分許 匯款16,000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543卷第31至33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見偵23543卷第121至126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19(即併辦一附表編號5) 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7日12時許起,以LINE暱稱「群冠團隊-語晞」向辰○○佯稱操作投資即可獲利本金之2至15倍云云,並要求其至金合發娛樂城網站註冊會員及匯入本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 年11月11日 16時2分許 匯款1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543卷第35至38頁) ②往來明細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3543卷第131至137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20(即併辦一附表編號6) E○○(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9日16時1分許起,以LINE暱稱「WEI」、「gosh_zeo」向E○○佯稱可教導其在博奕網站上操作獲利云云,又向其佯稱因其跟錯報牌,致點數歸零,須給付3萬元補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1日 19時19分許 匯款3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5813卷第7至11頁) ②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21(即併辦一附表編號7) 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1日前某日架設假投資網頁「USG投資網頁」,並以LINE暱稱「聯繫聯準(USG)客服」向玄○○佯稱可於開戶後儲值並提領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0日 21時41分42秒 匯款2萬元 辛○○第一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之證述(偵6540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被告辛○○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戶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開戶證件及影像、聯徵中心查詢列印畫面中心查詢、存摺、存單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往來業務項目聲請(變更)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見偵11334卷第389至403頁、偵18303卷第83至86頁、偵6540卷第48至61頁、偵38607卷第21、27至28頁) 22(即併辦一附表編號8) F○○(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6日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陳婉欣」向F○○佯稱得以「外匯投資」方式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0日22時55分27秒匯款3萬元 ②109年11月10日23時3分8秒 匯款3萬元 辛○○第一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4283卷第6頁正反面) ②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4283卷第31頁反面至45頁) ③被告辛○○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戶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開戶證件及影像、聯徵中心查詢列印畫面中心查詢、存摺、存單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往來業務項目聲請(變更)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見偵11334卷第389至403頁、偵18303卷第83至86頁、偵6540卷第48至61頁、偵38607卷第21、27至28頁) 23(即併辦二附表編號1) J○○(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8日前某日,透過臉書刊登可脫離負債人生之不實訊息,經J○○瀏覽後以LINE加入好友,該集團某成員即以暱稱「金爺」、「陳琳xxo」向其佯稱有可獲利之網路平台,可脫離負債人生,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8日 19時38分許 匯款3萬元 ②109年11月9日 18時26分許 匯款3萬元 ③109年11月9日 21時24分許 匯款1萬元 ④109年11月10日14時20分許 匯款3萬元 ⑤109年11月10日18時2分許 匯款1萬元 ⑥109年11月10日19時26分許 匯款3萬元 ⑦109年11月10日23時32分許 匯款2萬元 辛○○彰化銀行 ①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5244卷第14至16頁反面) ②LINE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幣轉帳結果、匯款紀錄截圖(見偵15244卷第29至35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24(即併辦四編號1) 午○○(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1月10日前某日,以MeetMe向午○○佯稱操作投資網站得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0日18時17分許 匯款13,500元 ②109年11月11日 11時44分 匯款3萬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7726卷第6至10頁反面) ②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726卷第51至52、55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25(即併辦四編號2) 巳○○(併辦意旨書誤載孫惠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9日22時33分許起,以臉書向巳○○佯稱操作外匯投資網站得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9日 22時33分許 匯款2萬元 ②109年11月10日22時59分許 匯款3萬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1764卷第7至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1764卷第11至13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26(即併辦四編號3)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JD向L○○佯稱操作外匯投資網站得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0日 19時48分12秒 匯款3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9年11月11日16時58分匯款3萬元、17時36分匯款5萬元、17時39分匯款5萬元、17時41分匯款5萬元、17時43分匯款5萬元、19時11分匯款5萬元) 辛○○第一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8607卷第11至14頁) ②轉帳明細項目截圖(見偵38607卷第33頁) ③被告辛○○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戶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開戶證件及影像、聯徵中心查詢列印畫面中心查詢、存摺、存單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往來業務項目聲請(變更)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見偵11334卷第389至403頁、偵18303卷第83至86頁、偵6540卷第48至61頁、偵38607卷第21、27至28頁) 27(即併辦七附表編號1) 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臉書名稱「Road to success」粉絲專頁刊登投資高獲利文章,經丁○○於109年11月初瀏覽後,主動與之聯繫,經該集團某成員向其佯稱可透過平台「金合發」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7日 20時59分許 匯款1萬元 ②109年11月8日 15時28分許 匯款3萬元 ③109年11月9日 17時48分許 匯款3萬元 ④109年11月10日17時33分許 匯款3萬元 ⑤109年11月11日15時53分許 匯款5萬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⑥109年11月11日15時57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53分許) 匯款32,400元 辛○○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09卷第11至14頁) ②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匯款畫面截圖、Road to Success粉絲專業、對話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809卷第25、61、101至103、109至113、117至143頁) ③被告辛○○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證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21713卷第77至79頁、偵24574卷第235至265頁)
附表二(即被告申○○部分):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逕予更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乙○○(提告) 於109年11月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其操作「TK」博弈網站儲值錯誤,需賠款或重新儲值云云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3日22時23分11秒匯款3萬元 ②109年11月14日15時10分17秒匯款3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3346卷第7至11頁) ②往來明細、轉帳面截圖、網站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3346卷第95、101至105、137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Q○○(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2日14時26分許,以暱稱「藍佑青」佯稱可出售手機給Q○○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3日 22時28分50秒 匯款15,000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3347卷第9至11頁) 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見偵13347卷第75至83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3(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A○○(未提告) 於109 年11月14日12時40分許,遭詐欺集團成員以「NewCrown 」投資平台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4日 14時33分32秒 匯款1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A○○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3347卷第13至17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VISA金融卡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3347卷第85至97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4(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己○○(提告) 於109年11月9日14時許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雲頂福利彩票」投資平台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2日 14時52分40秒 匯款2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宇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3347卷第19至22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3347卷第99至115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5(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B○○(提告) 於109年11月10日某時許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dcmforexs.com」投資平台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4日 20時50分許 匯款51,000元 申○○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5843卷第41至45頁) ②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5843卷第121、125至14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4563號函及函附之被告申○○合作金庫銀行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證件、開戶影像、開戶綜合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5843卷第151至160頁、偵24357卷第71至74頁反面) 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H○○(提告) 於109年11月至12月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智匯客服」投資平台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6日10時50分許 匯款5萬元 ②109年11月16日10時51分許 匯款5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匯款) 申○○合作金庫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1947卷第13至16頁) ②投資網站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947卷第57至60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4563號函及函附之被告申○○合作金庫銀行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證件、開戶影像、開戶綜合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5843卷第151至160頁、偵24357卷第71至74頁反面) 7(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陳禕酩(提告) 於109年11月8日起,遭LINE暱稱為「子晴」之詐欺集團成員以「VETIFX」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2日 18時45分19秒 匯款13,000元 申○○聯邦銀行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禕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334卷第21至2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1334卷第217、221、227至325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8(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甲○○(提告) 於109年7月26日起至11月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凱億外匯平台」、「順發錢莊」等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6日 某時許 匯款11萬元 申○○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5515卷第251至263頁) ②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紀錄截圖、自稱「陳睿欣」之人照片(見偵15515卷第477至51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4563號函及函附之被告申○○合作金庫銀行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證件、開戶影像、開戶綜合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5843卷第151至160頁、偵24357卷第71至74頁反面) 9(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宇○○(未提告) 於109年10月至11月間,遭LINE暱稱為「小虎牙」之詐欺集團成員以「EXPIORE」投資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3日 12時52分許 匯款56,000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654卷第7至9頁) 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投資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3654卷第63、71至81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1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P○○(提告) 於109年11月12日21時40分許起,遭臉書暱稱為「RoadtoSuccess」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訊息佯稱可在網路操作投資,於2至3小時內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2日16時45分38秒匯款2萬元 ②109年11月12日21時59分59秒匯款10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3266卷第7至9頁) ②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幣轉帳畫面截圖(見偵13266卷第79至87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1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丙○○(提告) 於109年10月12日某時許起,遭LINE暱稱「劉瑾」為之詐欺集團成員以「AVAINVEST」投資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3日17時31分9秒 匯款5萬元 ②109年11月13日17時31分52秒匯款5萬元 ③109年11月13日17時40分14秒匯款2萬元 ④109年11月13日17時41分37秒匯款2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940卷第17至2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見偵24940卷第35至57、63至67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1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丑○○(提告) 於109年10月16日某時許起,遭LINE暱稱為「佳穎」之詐欺集團成員以「ADSS」投資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4日20時44分許 匯款5萬元 ②109年11月14日20時45分許 匯款5萬元 申○○合作金庫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164卷第13至15頁) ②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6164卷第79至8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4563號函及函附之被告申○○合作金庫銀行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證件、開戶影像、開戶綜合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5843卷第151至160頁、偵24357卷第71至74頁反面) 13(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N○○(提告) 於109年11月7日20時許起,遭LINE暱稱為「李麗雅」之詐欺集團成員以「Fxprimuss」投資網站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6日 16時18分許 匯款3萬元 申○○合作金庫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878卷第45至47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8878卷第149至16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4563號函及函附之被告申○○合作金庫銀行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證件、開戶影像、開戶綜合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5843卷第151至160頁、偵24357卷第71至74頁反面) 14(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王O雪(民國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告) 於109年11月10日起,遭LINE暱稱為「小剛」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網站「VETIFX」之投資名義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3日 14時33分10秒 匯款2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O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1713卷第19至21頁) ②投資網站網頁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713卷第23至31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15(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D○○(提告) D○○於109年10月21日某時許,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張貼之臉書廣告,與之聯繫後,遭對方佯稱可在「BIT交易所」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2日 12時55分許 匯款35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8271卷第102至105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28271卷第126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16(即併辦一附表編號4)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9日18時6分許起,以Instagram及LINE暱稱「庭」向未○○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儲值匯款,即可增加收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4日 15時31分27秒 匯款25,000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543卷第31至33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見偵23543卷第121至126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17(即併辦一附表編號5) 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7日12時許起,以LINE暱稱「群冠團隊-語晞」向辰○○佯稱操作投資即可獲利本金之2至15倍云云,並要求其至金合發娛樂城網站註冊會員及匯入本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2日 22時2分24秒 匯款46,200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543卷第35至38頁) ②往來明細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23543卷第131至137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18(即併辦三編號1) O○○(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4日19時39分許起,以LINE邀集O○○參與「FED」網路投資外匯平台,待其匯入款項後,又向其佯稱其操作不當,致帳戶凍結,需繳交保證金方可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4日19時13分許 匯款1萬元 ③109年11月14日20時20分許 匯款5,000元 (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申○○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357卷第6至8頁反面)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4357卷第15至17頁反面、20-1至2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4563號函及函附之被告申○○合作金庫銀行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證件、開戶影像、開戶綜合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5843卷第151至160頁、偵24357卷第71至74頁反面) 19(即併辦三編號2) 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6日某時起,以社交軟體PARTING及LINE向卯○○佯稱參與「FOREX」(併辦意旨書誤載為「FED」)網路投資外匯平台可獲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4日 15時13分許 匯款3萬元 申○○合庫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8349卷第5至6頁) ②交易完成畫面截圖(見偵38349卷第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樹林字第1090004563號函及函附之被告申○○合作金庫銀行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證件、開戶影像、開戶綜合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5843卷第151至160頁、偵24357卷第71至74頁反面) 20(即併辦三編號3) 寅○○(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4日前不詳時間,以Instagram及LINE向寅○○佯稱參與外幣投資可獲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4日 18時37分17秒 匯款3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3146卷第4頁正反面) ②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見偵43146卷第6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21(即併辦五) 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2日18時許起,以Instagram及LINE向癸○○佯稱可藉由操作網頁平台以取得現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09年11月13日 21時22分23秒 匯款13,350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237卷第13至15頁) ②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22 (即併辦六) 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某時許起,以交友軟體OMI及LINE向天○○佯稱可藉由網路平台「AVAINVEST」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2日14時3分許 匯款70萬元 ②109年11月13日16時24分5秒 匯款3萬元 ③109年11月13日16時25分4秒 匯款3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1787卷一第287至290頁) ②LINE對話紀錄、手機聯絡人資訊、通訊軟體個人資料頁面截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台幣轉帳畫面截圖(見偵31787卷一第319、324至3330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23 (即併辦七附表編號2) 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臉書名稱「Road to success」粉絲專頁刊登投資高獲利文章,經丁○○於109年11月初瀏覽後,主動與之聯繫,該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可透過平台「金合發」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09年11月12日18時58分17秒匯款5萬元 ②109年11月12日18時59分31秒匯款5萬元 ③109年11月13日21時4分47秒 匯款3萬元 申○○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09卷第11至14頁) ②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匯款畫面截圖、Road to Success粉絲專業、對話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809卷第25、61、101至103、109至113、117至143頁) ③被告申○○聯邦銀行開戶證件、印鑑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表、匯入明細(見偵13266卷第11頁、偵11334卷第441至471頁、偵31787卷二第169至1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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