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簡上,14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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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季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111年度金簡字第34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779、1780、1781、1782、1783、1784、1785、1786、1787、1788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82、32599、35851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季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季和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匯)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價格,販賣予自稱「彭正緯」(或「洪正緯」)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致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季和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緝字第1779號卷第13至14頁、偵字第24982號卷第42至44頁、本院金簡上字卷第110、111、139、140頁),復有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次按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被告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遭詐欺集團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之被害人等匯款,詐欺集團成員並成功提領上開詐欺贓款,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欺附表一所示14位被害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82號(下稱併辦一)、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2599號(下稱併辦二)、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5851號(下稱併辦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㈣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原審判決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犯罪事實,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原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容有未洽,是檢察官以原審有未及審酌併辦之犯罪事實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審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致被害人等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無業、無人需要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40頁),暨被害人等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自陳其本案因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實際取得2萬元之報酬等語(見偵緝字第1779號卷第13頁),是被告因本案犯行實際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2萬元,而該款項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等,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惟被告非實際上轉匯詐欺款項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四、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部分,乃原審判決後,由檢察官移送併辦,始經本院審理及論罪科刑,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宜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並自為第一審判決。

被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歐蕙甄、江祐丞、楊景舜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諺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13時許,自稱「梁成毅」透過YOUTUBE廣告結識張諺琮,向其佯稱:投資娛樂城可獲利云云,致張諺琮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0年6月15日21時54分 ②110年6月16日1時12分 ①5萬元 ②10萬元 陳季和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林嘉陽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ie靜怡」與林嘉陽聯繫,向林嘉陽佯稱:可以出錢給外匯公司操作,至Glenber外匯經紀商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林嘉陽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15日14時22分 (匯款人為林嘉陽之父親林瑒原) 28萬元 3 曹焴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傳送簡訊與曹焴儒取得聯繫,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大富翁金融綜藝」群組,自稱「ArielLin」知人向曹焴儒佯稱:可以透過Glenber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曹焴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0年6月11日10時4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10時2分) ②110年6月11日11時53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11時55分) ①30萬元 ②100萬元 4 陳昱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外匯交易助理Amy」與陳昱廷聯繫,向其佯稱:透過rosystylewealth投資交易平台投資外匯跟單可以獲利云云,致陳昱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0年6月15日9時29分 ②110年6月16日9時48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5 張馨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以LINE暱稱「《滑》宅經濟簡單收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滑》仔經濟簡單收入)之人,向張馨云佯稱:透果CUW網址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張馨云陷於錯誤,另聯繫LINE暱稱「CUW客服」之人並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3時15分 2萬元 6 林韋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透過交友軟體自稱「侯羽婕」之人認識林韋巡,向林韋巡佯稱:可以加入通訊軟體LINE「金融市場00000000」群組,而該群組內自稱老師之人(LINE暱稱「INT瞳瞳」)推薦透過OZMA投資網站投資並跟隨其操作可以獲利云云,致林韋巡陷於錯誤,陸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6月15日19時26分 ②110年6月15日19時4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7 陳沛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自稱「大華銀行代表」之人與陳沛諄聯繫,向陳沛諄佯稱:於ROSYSTYLE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陳沛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15日10時38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110年5月12日,應予更正) 68萬2,500元 8 陳子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雪兒的帳號之人,向陳子翔佯稱:加入中正國際有限公司金融股票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子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1時46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11時16分,應予更正) 1萬2,000元 9 饒兆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怡Amy」之人向饒兆國佯稱:登入GLENBER投資平台,可以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饒兆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1日10時54分 10萬元 10 湯知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自稱「昕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昕桃」)之人與湯知仁聯繫,向湯知仁佯稱:透過BIGKANE交易所網站,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湯知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16日9時33分 3,000元 11 倪鎮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倪鎮南瀏覽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台灣台北126期會員交流群」,LINE暱稱「夏優優」之人對倪鎮南佯稱:團隊可以帶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代領)投資人投資股市及操作德國指數、美金兌換歐元價差等一致性產品獲利云云,致倪鎮南陷於錯誤,加入MT4平台及Glenber網站,且依指示陸續匯款。
110年6月11日10時18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10時17分) 32萬元 12 ( 併辦一 ) 陳鴻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先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再藉由交友軟體誆騙陳鴻興匯款參與投資,致陳鴻興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1時許 12萬元 13 ( 併辦二 ) 陳建邦 (提告) 110年5月25日16時38分許在臉書以暱稱「蔡淑芳」結識陳建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惟須繳納稅金始得領回投資款云云,致陳建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19時59分 (併辦二意旨書記載為20時許) 3萬元 14 ( 併辦三 ) 洪麗慧 (提告) 於110年5月28日前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經理」向洪麗慧佯稱:經由指定平台投資可賺錢,但如欲出金須先匯款云云,致洪麗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6月11日9時14分許 ②110年6月11日9時15分許 ①3,000元 (併辦三意旨書誤載為3萬元) ②3萬元
附表二
對應附表 一之編號 證據資料 1 1.張諺琮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2867號卷第5至6頁) 2.張諺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2867號卷第7至8、18至23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2 1.林嘉陽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2324號卷第7至10頁) 2.林嘉陽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Glenber之Google網頁查詢資料、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2324號卷第63至155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3 1.曹焴儒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991號卷第109至117頁) 2.曹焴儒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收執聯、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十八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991號卷第121至185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4 1.陳昱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8015號卷第21至22頁) 2.陳昱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截圖、遭詐欺之過程與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48015號卷第24至56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5 1.張馨云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141號卷第4至6頁) 2.張馨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網站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4141號卷第8至42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6 1.林韋巡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416號卷第4至7頁反面) 2.林韋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站及轉帳交易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416號卷第21至5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7 1.陳沛諄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6635號卷第87至88、95至96頁) 2.陳沛諄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6635號卷第93、101至127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8 1.陳子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567號卷第9至12頁) 2.陳子翔提出之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7567號卷第29至39、45至141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9 1.饒兆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8160號卷第3至4頁) 2.饒兆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截圖、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8160號卷第20至7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10 1.湯知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8832號卷第4至5頁) 2.湯知仁提出之手寫匯款紀錄、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8832號卷第15至67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11 1.倪鎮南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252號卷第41至47頁反面) 2.倪鎮南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LINE對話紀錄及直播內容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252號卷第69、78頁反面、第85至95、100至12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07.16鑑定書(偵字第1252號卷第50至52、5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12 1.陳鴻興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4982號卷第14至16、42至44頁) 2.陳鴻興提出之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4982號卷第7、20至35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13 1.陳建邦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2599號卷第4至5頁) 2.陳建邦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2599號卷第6頁反面、10至41頁反面)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35至53頁) 14 1.洪麗慧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5851號卷第7至8頁反面) 2.洪麗慧提出之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頁面截圖、洪麗慧永豐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5851號卷第9至28頁、第37頁及其反面)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函暨檢附陳季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324號卷第9至28頁、第37頁及其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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