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094,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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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溱岐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區○○○○○0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溱岐犯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高溱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第6行、第10行、第12行「高溱琦」均更正為「高溱岐」

二、起訴書所載之附表部分,更正為判決之附表一。

三、補充「被告於111 年10 月12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

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合法管道賺取所需,竟與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參與提領款項之行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各受有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且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增加檢警查緝難度,使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無法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秩序安全,所為實有不該。

惟考量被告於犯後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足見悔意之犯後態度;

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之工作情形及收入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9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參與程度及獲利多寡(如後述)、提領款項之金額、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犯數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所載,可見前開被告因參與該詐欺集團尚有其他案件尚在審理中,依上說明,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肆、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提領後獲得之報酬為10萬3,000元等語(見偵47623卷第166頁),則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分文,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柏璋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羅弘杰(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18時29分許,佯裝為西堤牛排客服人員,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羅弘杰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羅弘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1日19時5分許 14萬9,987元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9時15分至19時1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和簡易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不含手續費20元) 110年11 月11日19時21分至19時25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1萬元 (不含手續費20元) 2 呂俊毅(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19時14分許,佯裝為臉書電商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超商店員操作失誤,導致呂俊毅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呂俊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0年11月12日0時2分 2、同日0時34分 1、9萬9,985元 2、2萬9,985元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2日0時15分 2、同日0時17分 3、同日0時4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南雅郵局提款機 1、6萬元 2、4萬元 3、2萬9,000元 3 張宇豪(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16時39分許,佯裝為「海洋芒果」客服人員,佯稱因公司作業疏失,導致張宇豪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張宇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7時11分 2、同日17時14分 1、4萬9,988元 2、4萬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8時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提款機 10萬元 110年11月11日17時33分 4萬9,99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52分至17時5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中和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1萬元 (不含手續費共15元) 4 黃筱筑(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15時49分許,佯裝為「A+DF」客服人員,佯稱公司遭駭客入侵,黃筱筑被設定成高級會員云云,致使黃筱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6時20分 2、同日16時29分 3、同日16時36分 4、同日16時49分 1、4萬9,085元 2、4萬9,985元 3、3,018元 4、1萬57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6時36分 2、同日16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中和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不含手續費10元) 1、110年11月11日16時39分 2、同日16時40分 3、同日16時4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合庫銀行雙和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1、110年11月11日16時4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連城分行提款機 2,000元 5 范梓凌(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16時30分許佯裝為「A+DF」客服人員,佯稱因公司作業疏失,導致范梓凌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范梓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7時4分 2、同日17時6分 3、同日17時20分 1、9,985元 2、9,985元 3、1萬6,799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7時8分 2、同日17時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連城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1萬元 (不含手續費10元) 110年11月11日18時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連城分行提款機 1萬6,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6 張雅棻(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22時44分許,佯裝為眼鏡行員工,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張雅棻成為VIP會員,需先扣除升級費用云云,致使張雅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2日0時12分至14分(交易明細顯示2時52分) 1、4萬9,985元 2、3萬1,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2日0時29分至30分(交易明細顯示2時54分)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貴興門市 1、10萬元 2、1萬1,000元 7 陳柏舟(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21時30分許,佯裝為網購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陳柏舟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陳柏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2日0時17分(交易明細顯示2時53分)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王思欣(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22時許,佯裝為美妝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王思欣帳戶被誤刷15筆云云,致使王思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10分 1萬9,98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24分至17時2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中和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8,000元 (不含手續費25元) 9 謝佳穎(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20時12分許,佯裝為美妝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謝佳穎帳戶被誤刷7筆云云,致使謝佳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35分 6,107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8時13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永豐銀行光復分行提款機 2萬2,000元 10 黃怡樺(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16時51分許,佯裝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黃怡樺變為經銷商云云,致使黃怡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57分 1萬6,098元 11 李耐賢(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18時34分許,佯裝為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佯稱李耐賢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使李耐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1日19時27分 3萬121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9時35分至19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雙和分行提款機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3萬元 5、1萬元 附表二:
編號 附表一之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一編號2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附表一編號3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附表一編號4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附表一編號5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一編號6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附表一編號7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高溱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7632號
被 告 高溱岐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溱琦自民國110年11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山豬」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詐騙理由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行騙,再由「山豬」交付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指示高溱琦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再將贓款交付予「山豬」,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高溱琦共計取得新臺幣(下同)10萬3,000元作為報酬。
嗣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受騙,遂向警方報案,經報請檢察官將高溱琦拘提到案,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高溱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加入「山豬」所屬詐欺集團,並於上開時、地提領款項交付上游,因此領有10萬3,000元作為報酬之事實。
2 告訴人呂俊毅、張宇豪、黃筱筑、范梓凌、陳柏舟、王思欣、黃怡樺、李耐賢、被害人羅弘杰、張雅棻、謝佳穎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8人及被害人3人遭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3 告訴人8人及被害人3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分 告訴人8人及被害人3人因受詐騙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臺灣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交易明細共6份 告訴人8人及被害人3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及該等款項於附表所示時間被陸續提領等事實。
5 附表所示領款地點監視器畫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2592號函附光碟1片 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在提領地點取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山豬」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行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4、2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案被告就附表所示多數被害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提領款項獲取10萬3,000元作為酬勞,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朱柏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羅弘杰(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西堤牛排客服人員,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被害人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清華大學水木餐廳內ATM,匯款至右列帳戶。
(其餘7筆非本案帳戶) 110年11月11日19時5分許 14萬9,987元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9時15分至19時1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和簡易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不含手續費20元) 110年11 月11日19時21分至19時25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1萬元 (不含手續費20元) 2 呂俊毅(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臉書電商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超商店員操作失誤,導致被害人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在住家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其餘16筆非本案帳戶) 1、110年11月12日0時2分 2、同日0時34分 1、9萬9,985元 2、2萬9,985元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2日0時15分 2、同日0時17分 3、同日0時4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南雅郵局提款機 1、6萬元 2、4萬元 3、2萬9,000元 3 張宇豪(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海洋芒果」客服人員,佯稱因公司作業疏失,導致被害人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住家內使用台新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其餘2筆非本案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7時11分 2、同日17時14分 1、4萬9,989元 2、4萬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8時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提款機 10萬元 110年11月11日17時33分 4萬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52分至17時5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中和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1萬元 (不含手續費共15元) 4 黃筱筑(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A+DF」客服人員,佯稱公司遭駭客入侵,被害人被設定成高級會員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住家內使用土地銀行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6時20分 2、同日16時29分 3、同日16時36分 4、同日16時49分 1、4萬9,085元 2、4萬9,985元 3、3,018元 4、1萬57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6時36分 2、同日16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中和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不含手續費10元) 1、110年11月11日16時39分 2、同日16時40分 3、同日16時4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合庫銀行雙和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1、110年11月11日16時4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連城分行提款機 2,000元 5 范梓凌(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A+DF」客服人員,佯稱因公司作業疏失,導致被害人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住家內使用臺灣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其餘3筆非本案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7時4分 2、同日17時6分 3、同日17時20分 1、9,985元 2、9,985元 3、1萬6,799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1日17時8分 2、同日17時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連城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1萬元 (不含手續費10元) 110年11月11日18時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連城分行提款機 1萬6,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6 張雅棻(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眼鏡行員工,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被害人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在臺南市○○路0段00號餐廳,以京城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其餘6筆非本案帳戶) 110年11月12日0時12分至14分(交易明細顯示2時52分) 1、4萬9,985元 2、3萬1,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2日0時29分至30分(交易明細顯示2時54分)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貴興門市 1、10萬元 2、1萬1,000元 7 陳柏舟(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購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被害人帳戶遭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台新銀行ATM,匯款至右列帳戶。
(其餘6筆非本案帳戶) 110年11月12日0時17分(交易明細顯示2時52分)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王思欣(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美妝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被害人帳戶被誤刷15筆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於住家以台新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另1筆非本案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10分 1萬9,98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24分至17時2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中和分行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8,000元 (不含手續費25元) 9 謝佳穎(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美妝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被害人帳戶被誤刷7筆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於住家以玉山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其餘2筆非本案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35分 6,107元 10 黃怡樺(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被害人訂單變為數筆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臺中市大里區新仁路1段與永豐路口之花旗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另1筆非本案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7時57分 1萬6,098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8時13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永豐銀行光復分行提款機 2萬2,2000元 11 李耐賢(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佯稱被害人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自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8時34分 3萬121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 月11日19時35分至19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雙和分行提款機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3萬元 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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