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金訴,125,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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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秋巳




選任辯護人 許書豪律師
陳士綱律師
謝沂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秋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除被告之父母及配偶以外之人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史秋巳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述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均翰等人之證述均不相符,仍待審理時交互詰問釐清,並參酌被告前因殺人案假釋後涉及暴力幫派組織等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本案被害人達10人,詐騙所得金額甚高,對於社會治安有相當之危害,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除被告之父母及配偶以外之人接見、通信。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4月1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依被告之供述及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堪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仍否認全部犯行,並已聲請傳喚多位證人即共同被告到庭交互詰問,尚待本院審理以釐清事實,尚難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曾於檢察官偵查中作證,即認被告無勾串證人之空間,參酌被告前因殺人案假釋後涉及暴力幫派組織等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除被告之父母及配偶以外之人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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