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惠娟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蔡佩倫
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等人所為可能另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之幫助犯嫌,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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